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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一个人口众多但耕地匮乏的国家。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同时随着日本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农业衰退的现象显著,再加上受到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农业人口的锐减、荒废耕地的增加等一系列的问题也在加剧。饮食生活的变化和观念的转变使得人们更加关注食品的品质和安全。因此,在有限的食品资源背景下,如何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安心”成为日本食品安全立法和监督的重要议题。
为了应对食品安全挑战,日本在战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国民健康与安全。
其中,最为重要的几部法律包括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1948年的《农药管理法》以及1950年的《农业和林业产品规格及质量表示适正化法》(简称《JAS法》)。这些法律为日本的食品安全奠定了基础。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标志着食品安全立法进入了以事前预防为导向的新阶段。另外,《食品标签法》(2013年)的制定,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法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这些法律不仅体现了日本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上述食品安全行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下,日本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被细分为三个层级:最高层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事务的监管和风险评估;中层为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负责各自领域的具体监管;基层为地方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这种分级管理模式确保了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保障。
在上世纪50年代,日本的食品安全法网并不严密,实践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发生在1955年的一起食品安全事件,便暴露了当时日本食品安全体系的严重缺陷,包括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不力、企业质量控制的不足,以及政府部门在应对公共卫生危机时的迟缓反应。
那一年,日本西部地区突然爆发了一种不明原因的婴儿腹泻和发烧的“怪病”,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随后,冈山县的一名记者发现自己的侄子在食用森永奶粉后也出现了类似症状,以此为契机,森永奶粉中含有毒性物质的事实被揭露。
由于市场上的鲜奶供应不足,森永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砷的工业磷酸钠作为稳定剂,最终酿成了这一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者组织成立并与森永公司展开谈判,要求赔偿。然而,森永公司起初仅接受由政府委托的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对受害者的诉求置若罔闻。这种态度引发了更大的抗议和法律诉讼。
在最初的审判中,森永公司被判无罪,但在上诉过程中,受到了公众舆论的强大压力。1973年,最高法院最终判决森永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因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在这一事件中,围绕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一般注意义务展开的讨论愈加受到重视。这推动了刑法中“新过失论”的提出,对于过失的评价从主观因素转向了更为客观的标准。
森永毒奶粉事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这种砷的混入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预见,以及公司是否履行了基于这一预见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
在日本刑法的过失论体系中, 旧过失论主要关注行为人是否能够具体预见结果,而在此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企业应承担的一般注意义务”上,强调应当从企业整体的系统和管理制度的缺失来认定过失,而不仅仅是关注个体的预见可能性。这种背景下,“新过失论”逐渐确立起来,并更加注重从客观、广泛的角度来评价过失。 这一事件也成为了日本刑法学中重新评估过失概念的重要转折点,并对后来的判例和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外,在最终判决前夕,森永公司在厚生省的压力下,同意与受害者达成终身赔偿协议,每年支付约十亿日元的赔偿,至今仍在进行。尽管森永公司通过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者的损失,但事件的阴影至今仍未完全消散。
自赔偿协议成立以来,森永每年支付约十亿日元的赔偿,这使得森永至今背负着沉重的十字架,厚生省、医学界、媒体等曾有的失信行为也让受害者及援助者保持警惕。这起事件不仅揭示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促使日本政府对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进行大幅改革,提高了对食品添加剂和生产流程的严格监督。
森永砒霜奶粉事件的惨痛教训未能阻止之后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21世纪初,日本又遭遇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危机,其中最为严重的当属疯牛病危机。
如今,虽然人们能够平静地回顾这段历史,然而,2001年8月日本国内发现了第一例无法站立的牛,9月农林水产省宣布“确认疑似感染疯牛病的牛”时,日本社会陷入了一片混乱。
电视反复播放国外感染牛和被感染患者的影像,人们也因此而恐慌不已。当时的研究表明,疯牛病病原体主要存在于牛脑和脊髓等部位,于是,政府采取措施,从被屠宰的牛中去除并焚烧这些部位,并对所有屠宰牛进行全面检测,声称“牛肉是安全的”。然而,这些措施并未能赢得公众的信任,牛肉销量仍然急剧下降。
面对社会的混乱,厚生劳动大臣和农林水产大臣于2001年11月设立了“疯牛病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为私人咨询机构。委员会由兽医学者、记者、消费者团体负责人等组成,不包括产业界、农业界和政府官员。调查发现,2000年欧盟曾试图将日本列入“国产牛可能感染疯牛病但尚未被确认”的第三类风险国家,日本农林水产省却要求欧盟暂停评估,而且这一请求未向公众公布。委员会在报告中推测,农林水产省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担心风险评估结果会引发负面影响。换言之,科学评估因顾忌产业影响而被扭曲。
基于这些发现,委员会建议“应由独立于各省厅的行政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的科学风险评估”。 此前,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行政机构主要在事件事故发生后采取应对措施,具有明显的“事后处理”性质,有时还会进行带有产业振兴意图的恣意处理。相反,也有一些政策迎合了人们对事故的愤怒情绪,但却缺乏科学依据。日本在反思了这些问题后,积极的引入了基于数据推定风险并科学地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方法。
在这一事件的直接推动下,2003年,《食品安全基本法》正式施行。该法经历了后来10年内的多次修订,已经成为日本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根据该法,内阁府设立了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委员会至今仍秉持的基本原则是 “基于最新的科学知识进行科学评估,确保评估过程的适当性、一贯性、公正性、客观性和透明性,并将评估内容清晰记录。”同时,最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行政引入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在内的“风险分析”体系。具体如下图所示:
科学地评估食品中含有的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并考虑这些危害因素的特性和不确定性。
与所有相关方协商,考虑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和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并实施降低风险的政策和措施,如标准设定、减缓对策的制定和普及宣传。
在风险分析的全过程中,与公众(消费者、消费者团体)、行政机构(风险管理和评估机构)、媒体、企业(初级生产者、制造商、流通商、行业团体)以及专家(研究者、教育和医疗机构)等各方分享信息并交换意见。
总的来说,日本在疯牛病事件后,迅速采取行动,制定法律和明确责任,设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同时确保调查的独立性和透明度,为实现消费者信任的回复提供了支持。并且积极的引入更为先进和完善的食品安全评估系统,科学地预防事件的发生。
通过这些措施,日本在应对疯牛病事件中不仅有效地控制了风险,还建立了更为科学和透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这些有益的做法至今仍在持续,保障了日本食品安全的高水平。
在现代风险社会中,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导致“不信任”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的信任,日本引入了食品可追溯制度并且实现的食品标签的规范化。前者要求食品相关企业记录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信息,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追踪并召回问题食品。而后者则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透明度,使得消费者可以安心的购买和享用食物。
食品可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相关企业记录食品的进货和出货信息,以便在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中进行追踪。这一制度有两个主要视角:“便于食品事故发生时的追踪调查和召回”,以及“通过向消费者提供生产信息,建立‘看得见生产者’的关系,确保消费者信任”。特别是后者,通过信息公开来消除消费者对生产过程和食品安全性的疑虑,可以视为风险沟通的具体手段。
具体而言,每个食品或其主要成分都会被赋予一个唯一的识别码,确保在整个供应链中可以被追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需要记录并报告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识别码在相关平台上查询食品的详细信息,包括生产日期、加工过程和运输信息等。监管机构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食品标签的规范化也是实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的重要改革措施。日本的《食品标签法》(2013年)规定,食品标签必须包括食品名称、过敏原(如鸡蛋、牛奶、小麦等)、保存方法、消费期限、原材料、添加物、营养成分(热量、蛋白质、脂肪等)及产地信息,确保以日文标示。过敏原标示尤其严格,规定必须标示七种主要过敏原,并建议标示其他20种过敏原。标签上还需注明生产者或进口商信息,便于追溯。营养成分标示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营养价值,从而做出健康选择。
食品标签的监督工作由农林水产省负责。农林水产省通过日常监督、食品标签110热线等方式,确保食品标签的规范化。此外,地方政府定期召开食品标签监督协议会,分享和交换关于不当食品标签的信息和意见。
关于日本食品安全法制中的处罚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食品的生产与流通过程复杂,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相关的罚则规定也涉及许多条款。其次,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制由多部特别法律构成,且关于食品安全的罚则规定,并未进行统一的整理。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
在行政处罚方面,日本的相关法律设有严格的规定。违规企业可能面临生产许可证吊销、巨额罚款、产品召回等多项制裁措施。此外,这些法律还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此类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关于刑事处罚,其内容就复杂的多。日本《刑法典》没有直接针对食品安全的相关处罚条款,但企业负责人可能因生产缺陷导致的事故被追究业务过失致死伤罪。例如,上文提到的森永毒奶粉事件中的涉案人员就是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罪被定罪的。
相比之下,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处罚更多地由特别法来规定,如《不正竞争防止法》、《食品卫生法》、《食品标识法》、《卡塔赫纳法》、《流通食品毒物混入防止法》等。其中,《不正竞争防止法》主要保护企业间公平竞争,但也包含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条款,如2条1项13号规定虚假标识食品信息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食品标识法》是由《食品卫生法》和《JAS法》整合而成,该法新增了虚假标识食品产地的刑事处罚内容。从不同罪行的法定刑来看,《食品卫生法》、《食品标识法》和《卡塔赫纳法》在其相关的刑事处罚规定上,与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死刑或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伤害罪(日本刑法第204条,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业务过失致死伤罪(日本刑法第211条前段,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相比,法定刑较轻。然而,《流通食品毒物混入防止法》第9条第1项对于将有毒物质混入流通食品中的危险行为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该法第9条第2项对因这些行为导致了伤亡的情况规定了更重的刑罚(无期徒刑或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法定刑甚至超过了伤害致死罪(刑法第205条,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食品卫生法》第6条关于有毒食品销售的罪行,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而同法第16条关于有毒食品用器具销售的罪行,其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显然,直接影响人类健康的第6条罪行,其法定刑更重。
总体来看,食品安全法制中的罚则通常会对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行为规定较重的法定刑,而对危害较轻的行为则规定较轻的法定刑。同时,传统刑法侧重事后追责,特别法则重视事前预防。这表明未来特定法律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方面的重要性将继续增强。
日本在经历了多次食品安全事故后,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以“风险分析”为核心的食品安全体系。这个体系不仅重视事后的应对和处罚,更强调事前的预防和管理。通过立法、规范食品标签、引入可追溯制度,以及设立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日本有效地将食品安全管理从单纯的事后补救转向了科学的、系统化的事前预防。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展示了其在保障国民健康方面的双重策略:一方面,通过严密的法律和监管措施,尽可能地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实施严格的法律处罚,确保违法者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这种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罚相结合的模式,不仅提高了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透明度,也在法律层面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总体而言,日本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仅体现在罚款金额和刑期的严厉性上,更通过其高频率的执法检查和严格的法律适用,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这种威慑力不仅针对潜在的违法者,也向社会传达了日本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的态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挑战不断涌现,如进口食品的安全性、转基因食品的争议等。日本在继续加强事前预防措施的同时,如何通过更加严厉的事后处罚机制进一步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将是未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课题。
总的来说,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一个科学、严谨、有效的保障体系,为国民的“安全和安心”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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