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1 17:23 来源:PG电子奶茶 阅读次数:
淄博市高青县消费者樊先生于2022年5月初在高青县某手机卖场花费2700元购买某品牌手机,发现手机损坏后,前往手机品牌的授权店进行售后维修,工作人员告知该手机为样机且不能售卖,樊先生认为该手机卖场给其样机存在欺骗行为,要求商家对其进行赔偿。
接到投诉件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确认消pg模拟器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手机卖场的负责人表示手机是因为上级供货商发错货的原因造成,对樊先生进行道歉,同意对樊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最终,手机卖场的负责人与樊先生达成一致意见,手机卖场的负责人给予樊先生1300元作为补偿,并为樊先生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樊先生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为经营者销售给消费者的手机为展示的样机,不能对外销售,所以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进行额外赔偿。
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手机等电子产品成为学习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消费者对于手机类电子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电子产品的销售、售后维修等情况涉及诸多监管部门。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督促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作为消费者在进行电子产品的的消费时,可以“货比三家”,多方比较同类商品的,避免上当受骗;作为经营者应当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做好各项查验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售后服务,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