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1 17:23 来源:PG电子奶茶 阅读次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习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司法判例规范、指引公众行为的作用,引导公众了解食品安全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鼓励公众主动监督食品安全,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全民维护食品安全的法治环境。
2021年6月,原告在被告的淘宝店购买311元阿胶糕。2021年7月,原告在被告的淘宝店购买1365元阿胶糕,在食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没有包含制作阿胶糕的项目,被告属超范围经营。原告认为被告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阿胶糕,并在阿胶糕中非法添加药品,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被告销售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查,某食品店于2017年3月13日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零售、批发,2017年3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在主体业态后没有括号标注网络经营。2019年10月,某食品店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形下,自行购买原料制售阿胶糕进行销售,自2020年5月开始通过网络销售。
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67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6760元。
法院认为,某食品店所制售的阿胶糕,在外包装标签上没有明确标明生产者名称,其所标明的地址不是经营地址而是发货地址,属于虚假标注,可以认定构成预包装食品外标签漏标重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属于标签瑕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因其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李某可以请求某食品店承担违约责任,故其要求某食品店退还货款1676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某食品店是否应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根据举证原则,消费者李某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应举证证实案涉阿胶糕质量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李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阿胶糕有毒有害,也不能证明阿胶糕因不符合安全标准已造成实际人身损害,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十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定某食品店退还李某货款1676元。
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
本案中,某食品店与李某以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的表示,网购合同成立并生效。阿胶糕系某食品店提前预先定量500克进行包装,消费者无法自行选择单袋重量,属于预包装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作了例外规定,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使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属于瑕疵。二是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三是该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告违约应退还货款1676元,被告虽不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但被告作为专业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到审查的义务。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各个环节都要抓好;从政府到企业再到消费者,人人都要参与。近年来,食品安全隐患也频频出现,因此务必严厉打击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应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举措,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持续净化市场消费环境,以守护群众舌尖安全为目标,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只有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原标题:《以案释法 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净化食品安全环境,守护群众舌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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