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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宣传周丨共同守护美好“食”光

    发布时间:2024-03-21 17:23 来源:PG电子奶茶 阅读次数:

      日前,同安区检察院参加区食安办联合多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广场咨询活动。活动现场,检察干警通过向经营商户、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面对面”宣传,结合典型案例,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基本知识,耐心解答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导群众正确维权,积极参与到维护食品安全行动中来,携手共筑食品安全防线。

      食品的污染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例: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等。

      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配剂、介质以及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

      滥用食品标识。例:伪造食品标识、缺少警示说明、虚假标注食品功能或成分、缺少中文食品标识(进口食品)等。

      2022年5月起,郑某某开始在自家早餐摊点制作油条等早餐食品售卖。同年5月24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某某当天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并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

      经检测,郑某某当天制作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要求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应≤100mg/kg,检测结果竟然高达751mg/kg。

      2023年2月23日,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添加的铝含量已严重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3年3月30日,pg模拟器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评估,规定铝的每日摄入量为0-0.6mg,即一个60公斤的人每日允许摄入量不得高于36mg。根据抽检结果,正常一根油条大约50-60克,按1根油条60克计,食用1根涉案油条,将摄入45毫克,超过每日允许摄入量,抽检样品对人体健康有较大影响。另专家意见:长期食用该食品,对人体存在潜在危害;该产品存在较大危害风险,足以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油条是广大老百姓最为常见甚至是长期食用的早餐食品,郑某某在油条中超剂量添加铝,足以危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官在此提醒市民朋友,制作家常食品进行售卖,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切莫过度追求口感和销量,胡乱添加非食品原料。

      2020年10月开始,俞某与郑某合伙经营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俞某作为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郑某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生产负责技术研发。

      该公司自开始经营后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为降低成本,俞某与郑某合谋,在生产的产品中使用未经过验证的“三无”酵素果蔬粉,后由俞某在网上购买酵素果蔬粉。

      2021年6月,俞某、郑某在生产的天丽京姿酵素果冻及艾诗特雨生红球藻益生元果冻(蓝莓味)两批次产品中添加购买的酵素果蔬粉。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天丽京姿酵素果冻检出非法添加物脱乙酰比沙可啶,含量为4.049mg/kg。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艾诗特雨生红球藻益生元果冻(蓝莓味)检出脱乙酰比沙可啶,含量为1.97mg/kg。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论证,认定脱乙酰比沙可啶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2022年9月6日,俞某被抓获归案,随后郑某主动投案。归案后,两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俞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6元及缴纳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0818元。

      脱乙酰比沙可啶是比沙可啶(治疗便秘的药物)进入体内的代谢物,具有通便导泻作用,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俞某、郑某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本案中同安区检察院通过向俞某等人追索惩罚性赔偿金,让侵犯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分子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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