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1 17:23 来源:PG电子奶茶 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经过一次修订(2015年)、两次修正(2018年、2021年)形成现行版本。其中2015年的修订,内容由原来的104条,增加至154条,从1.5万字增加至将近3万字,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安法”,也是现行版本的主体。
现行《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54条,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成果,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销售业态完善相关制度,突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是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以及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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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五是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通过产品注册、备案等措施,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施比一般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管。
六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发挥法律的重典治乱威慑作用。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章节,共有11条。其中:第91条规定海关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的职责。第92-98条和第101条,共计8条,规定进口食品监管要求。第99条规定出口食品监管要求。第100条明确了海关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通报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进出口章节,共有10条,9条涉及进口,1条涉及出口食品。从进口、出口食品所涉及的发条分布比重可以看出(8条进口,1条出口),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管理念和力度差异,这一差异也很好地体现在这些年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上,对于进口食品,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国内市场;对于出口食品,按照双边协定实施检验监管。
(一)对进口食品,食品安全法及条例明确:对于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海关实施输华准入管理,对该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该事权在海关总署。实施准入管理的食品主要是动植物源性食品。对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该事权在海关总署。2022年1月1日总署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的产品范围由之前的肉类、水产品、乳制品、蜂产品等4类扩大到所有食品类别。海关对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实施备案管理。进口食品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海关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实施监管,对不合格食品做好处置。因进口食品种类繁多,有的食品在国内无食用习惯或无相应的国标,对于这些进口食品,需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风险评估。进口食品进口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标准要求,进口申报时需随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发现进口产品存在不符合标准情形,应停止进口,已进口销售的实施召回。
(二)对出口食品,食品安全法及条例明确:出口食品应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合同要求,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和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海关依据该条款对出口食品种养殖(植)基地和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按照双边协议对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三)食品安全法及条例还要求海关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产品存在风险的,进行风险预警,对此类情形,总署会向直属海关下发风险警示通报明确对相应产品或企业的加严监管措施。
(四)食品安全法及条例授予海关行政处罚权:在第九章法律责任的129条,对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和不遵守规定出口食品等不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授权海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