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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 • 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保险业务经办人造假投保人对事故后果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4-03-21 17:23 来源:PG电子奶茶 阅读次数: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纠纷已经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类型之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惩处交通违法行为,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原告刘某在通过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办人陆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73588.8元。2021年8月12日20时55分,周某驾驶别克牌小型客车,沿02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沧县张官屯乡邱庄子村路段掉头时,与由南向北原告刘某驾驶的奔驰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刘某受伤。该事故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刘某负次要责任。2021年12月28日,经原告刘某申请本院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报告书,公估结论为:车损金额共计125231元,公估金额为8770元。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承保的商业险在保险单右上角明确标明“限在深圳市销售”,投保人原告刘某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了车辆和深圳市某药房的门头合影,称其车辆经常在深圳地区行驶。事故发生后,被告发现原告车辆是在河北省沧县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于是对原告的投保材料进行核实了解,发现和原告车辆进行合影的深圳市某药房的门头是通过照片修图的方式PS上去的,与深圳市某药房门头对应位置真实的单位是沧州某药房,该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被告作出了承保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右上角显示“限在深圳市销售”,“限在深圳市销售”既未明确只销售给在深圳市居住的人,也未明确只销售给在深圳市行驶的车辆,且该保险单显示保险车辆号牌为“冀J7****”,故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内容发生歧义理解时,应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PS照片主张原告提交虚假材料,原告向本院提交五张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向保险业务经办人提交的照片为沧州某药房的原图,并未经过PS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其保险业务经办人提交的投保材料尽到核实义务,被告未经核实对原告发放保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车险保险业务经办人为了吸引客源,会推荐投保人在外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许多投保人为了方便省事经常把办理保险业务委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办人。而保险业务经办人为完成订单会将保险公司的规定或者合同重要约定故意不尽到提示说明和如实明确告知义务,导致投保人对重大投保事项不知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获赔。尤其像本案中保险业务经办人甚至隐瞒投保人,自行将投保人提交的照片进行PS处理,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警示我们,在办理车险时不要贪图便宜和省事,要对保险条款认真阅读,对只讲价钱不讲条款的保险业务经办人予以警惕。保险公司也应对投保材料尽到核实义务,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保险业务经办人造假,投保人对事故后果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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